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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当然违法。对集团化经营、产业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而言,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真正的高风险在于,交易缺乏必要性、对价不公允、程序不透明,或者以关联交易掩盖利益输送。现行《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逻辑是,不一律禁止,但必须经得起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关键不是“能不能做”,而是“怎样做才合法、可举证、可抗辩”。
一、关联交易的规制对象
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在将监事明确为规制对象的同时扩大了关联人的内涵,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近亲属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纳入规制范围。实务中,许多风险并非来自高管本人直接与公司签约,而是通过配偶、子女、亲属控制的企业,或者通过高管具有重大影响、实际控制或利益关系的市场主体完成交易。
因此,公司首先要建立并动态更新关联方清单。清单不能只覆盖董事和高管本人,还应覆盖近亲属、其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共同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采购、销售、租赁、借款、担保、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许可等各类交易,都应先做关联方筛查,再谈商业条款。
二、合法关联交易的核心是披露与决议
现行《公司法》为关联交易设置的基本豁免路径是“报告+同意”,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披露程序和决议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能互相替代。
有的高管认为,公司决议已经通过,当然说明公司知道关联交易;也有人认为,只要履行了决议程序,就等同于完成了披露。这种理解并不稳妥。知晓不等于同意,同意也不等于在充分知晓交易全貌后作出。披露越充分,决议机关越能理性判断交易是否必要、价格是否公允;如果披露不完整、关键信息被掩盖,即使形成决议,也可能被认定为程序瑕疵。
公司章程可以选择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为关联交易决议机关。若选择董事会,关联董事应依规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即使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也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实务中,会议通知、回避记录、表决票、决议文本、披露材料应完整归档,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三、关联交易豁免的法律程序的履行时机
法律并未严格限定豁免程序必须在交易前完成,交易前后均可启动。但从交易安全和合同效力角度看,事前履行报告和决议程序明显更稳妥。事后报告或事后决议,可能引发交易效力争议;一旦交易结果被质疑不公平,交易方往往需要就交易实质公平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因此,公司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重大关联交易原则上先报告、先审议、后签约;确因商业紧急需要先行交易的,应设置事后追认和专项说明机制,并保留紧急性的证据。高层管理者不宜将“先做后补”作为常态安排。
四、关联交易实体审查的关键要素
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不仅审查程序是否正当,还会审查交易是否实际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是最关键的实体要素之一。但公允价格不能机械地“唯价格论”。判断价格是否合理,应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参照正常商业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同时考虑产品适配性、交易安全性、供应稳定性、售后保障等商业因素。
关联交易中更重要的是交易的必要性和交易链条的合理性。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一则典型案例:两名董事、高管通过其关联公司从市场采购产品后加价转售给公司,未向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一审、二审曾以价格报告系单方制作、相关配件无统一市场价、公司整体盈利、关联方利润符合商业规律等理由未支持公司请求;再审法院则关注到,公司本可直接向实际生产加工单位采购,通过关联公司交易增加了不必要的环节和采购成本,关联公司享有增设环节的利益,据此认定公司利益受损。
该案例告诉我们,公司盈利不等于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关联方利润合理也不等于交易链条必要。如果关联方只是插入一个“赘余环节”,即使形式上有合同、有发票、有利润,也可能被作为利益受损的线索。交易结构设计应坚持商业实质,避免无真实商业目的的多余环节。
五、关联交易在诉讼中的举证与抗辩
在诉讼中,主张关联交易侵权的当事人应先就关联交易不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关联交易主体若能证明其严格履行了报告、披露和决议程序,则主张侵权的一方需要进一步加强举证;反之,若关联交易主体无法证明程序适当履行,将面临更重的证明压力。
需要明确的是,程序合规抗辩只是初步抗辩,不是“免死金牌”。即使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和决议程序,法院仍会审查交易是否实质公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程序与实体是“鸟之双翼”,缺一不可。高层管理者不能把“程序走完了”当作终点,而应同时准备价格公允性、交易必要性、替代方案比较等实体证据。
六、关联交易合规内控机制的构建与落地要点
建制度:在章程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关联方范围、报告路径、决议机关、回避规则、披露清单和归档要求。
列清单:动态维护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的关联方清单,采购和销售前先筛查。
先披露:要求关联交易提案方提交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替代方案比较和关联关系说明。
严回避:关联董事、关联股东依规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及时提交股东会。
留证据:完整保存会议通知、披露材料、回避记录、表决票、决议、合同、比价资料和履行凭证。
审链条:定期审视关联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目的,避免人为增设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做年审:将关联交易纳入年度审计和专项合规检查,发现程序瑕疵及时补救。
关联交易合规不是法务部门的独角戏,而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公司董事和高管,必须把关联交易当成高风险事项管理,而不是当成普通合同处理。程序上做到充分披露、规范决议、完整留痕;实体上做到交易必要、价格公允、链条合理。如此,关联交易才能从风险源转化为可解释、可举证、可持续的商业安排。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