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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义务
来源: | 作者:凯凯律所 | 发布时间: 2025-04-29 | 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和《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法定代表人依法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一旦允许公司章程另选法定代表人,必然造成法定责任的承担和法定义务的履行落空,不但损害公司利益,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最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责任,也是法定义务。

2、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行为包括:①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②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④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⑥旅游、度假;⑦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⑧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公司的涉外商事纠纷或者公司被执行而被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第1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①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②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③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④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4、公司被执行中,公司拒不提供财产情况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被执行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传唤,甚至拘传,接受调查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6、公司被执行中,公司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可能也被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