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法体系下,公司框架下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诸多明确的主体,但实践中公司的控制权与立法者预设的治理结构存在出入,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空壳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等情形出现。对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此外,该条的其他几款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主体的概念,因此实际控制人并非股东,无法通过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获取到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中,第二条“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义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作了相关的规定,此处不作赘述。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前述文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作了简要规定,“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实际控制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态有以下数种类型。
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实际控制。直接投资主体虽然不具有控股股东地位,但在公司治理如公司规章制度、财务、人事等方面处于支配地位,应当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二是通过间接投资进行实际控制。一种是隐名股东情形下,通过名义股东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另一种是关联公司情形下,投资主体通过股权控制链实现间接控制。
三是通过协议进行实际控制。通过托管协议或控制协议,取得对公司实际控制。
四是特殊主体进行实际控制。实践中具体情形,如家族企业中,基于亲属关系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再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央企旗下的上市公司,国资委作为实际控制人。
三、后记
公司治理体系下,基于实际控制人的特殊性,产生的相关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不排除前述实际控制人形态外仍存在的表现形式,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