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时,需要结合不同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情况去量身定制。例如,初创型公司在股权架构设计时,首先需要考虑创始人的控制权及利益诉求。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设置可能更倾向于股权结构的稳定及股权激励等。尽管股权架构设计须因“司”而异。但在设计时,总体需要把握以下注意事项,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股权纠纷及不稳定因素:
首先,选择合适的创业伙伴及股东。股东之间要保持稳定的关系且互相信任。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及信任是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及发展存续的基础与前提。此外,在股权比例设计时,要高度重视股东结构的设计,实现股东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对公司前景及发展的认同,形成良好的股东文化。
其次,股权结构要清晰、稳定,一般不建议有过于复杂的股权关系。尽量避免出资数额及比例与公开登记不一致、委托代持股、隐名持股以及股权因继承、离婚原因而分割、质押、司法冻结及偿债等引发股权变动风险。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人合性”特征显著,如打破或者影响公司“人合性”,很可能导致公司发展陷入困局。比如公司股权存在代持的情况,若其他股东事先并不知晓股权代持事项,显名股东既未向其他股东披露实际出资人的信息,亦未披露股权代持协议的条款约定,一旦显名股东要求退出公司或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特别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缺乏信任时,矛盾就会凸显,从而有损公司的稳定与发展。再如,控股股东因离婚等原因被分割股权从而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也可能导致公司发展受到影响,例如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沈东军及其妻子的离婚纠纷导致的股权分割、实际控制人变动。
再次,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建议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核心股东的确定,一方面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出现公司僵局。因此在股权设计时,各公司需要结合其实际情况把握股权的“生命线”,也即股权设置时的比例:1)67%绝对控制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51%相对控制权,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4%安全控制权,又称一票否决权,其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的法律依据相同。但所谓一票否决,只是针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对其他仅须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是无法使用一票否决权的。
最后,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动态调整股权架构。公司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动态优化股权结构,股权架构设计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结合公司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但股权架构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调整进行动态的设计,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增资、回购、重组等方式进行股权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