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法律顾问 >>

股份公司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何时召开?是否有召开次数限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9-25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对定期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及次数并无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定期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表明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作为公司自治事项,其召开时间和次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经营现状、股东人数等因素,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合理的定期会议召开时间和次数。而且,从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股东会的诸项职权规定来看,其也暗含了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的应然之义。

为实现公司正常治理,发挥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职能,一般情况下,每个营业年度终了后,股东会必须召开一次年会,听取上一年经营效益情况的报告,决定收益分配,安排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重大问题。

当然,股东们也可以事先规定每半年、每个季度或者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定期地对公司进行检查。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股东会会议作出具体规定,如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或者一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等,并明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如每年年底或者年初等。

上海股权律师网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沪ICP备2022034041号-1 技术支持:上海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