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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风险提示
来源: | 作者:网络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1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公司发展壮大的道路上,除了依靠公司自身的成长与积累外,通过并购的方式快速获得其它成熟公司的品牌、市场和技术等优质资源,相对而言无疑是一条捷径。如今的并购市场几乎已经与有形产品市场一样发达,各行各业大大小小的并购每天都在发生。公司并购主要有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二者虽各有优点,但总体而言,股权并购比资产并购在交易成本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因而是实践中主要的并购方式。实践中采用资产并购的案例相比股权并购则要少得多。本文拟站在收购方的角度,对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并作出风险提示,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交易主体

 

在股权并购的通常模式下,交易由三方主体组成。目标公司原股东作为转让方,并购方作为受让方,目标公司作为第三方。特殊情况下,如交易的标的不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是目标公司上层股东的股权,则交易主体中的转让方变成了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东。基本原理并无二致。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权代持现象十分常见,目标公司登记的股东有可能并非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登记股东只是一个代持股权的“傀儡”,其并不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也不具备真正履行合同、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此时,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入交易当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一方当事人显得至关重要。笔者经办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曾出现过因目标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未出现在合同当中,以至于在后来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无法有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如不想在本次交易中完成隐名股东显名化,实际控制人可以以转让方保证人的身份加入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在尽职调查中查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鉴于条款

 

对于复杂的股权并购交易而言,鉴于条款并非可有可无的合同条款。鉴于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交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陈述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这部分内容十分重要,一方面,缔约各方可以将尽职调查中的重要内容写入鉴于条款中,这实际构成了各方当事人陈述保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有助于对交易目的进行明确,作为将来认定根本违约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鉴于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合同正文那样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各方有意将鉴于条款中的内容作为有约束力的条款,还需要在合同正文中特别加以约定。如,强调转让方对鉴于条款中的某项内容向受让方做出承诺和保证。建议收购方在起草协议时,不要忽略鉴于条款的作用,可以稍微详实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描述。

 

三、定义与解释

 

“定义与解释”条款是一个技术性条款,主要对合同中使用较多的、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做出注释,以减少歧义。比较常见而重要的定义如,“基准日”、“交割日”、“过渡期”、“重大不利变化”等。“定义与解释”应避免繁杂,重点突出。至于“元、月、日、年、中国、法律、会计准则”等概念,除非是在跨境交易中,否则是没有必要占用本来就已经很长的合同篇幅的。

 

四、目标公司/项目概况

 

虽然股权并购交易形式上的交易标的是股权,但实质上的交易标的无疑还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只不过是一种合法而便捷的手段而已。由于并购的真正标的是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因此,对目标公司或目标项目的重要特征作出描述是必要的。对于项目类的目标公司,该条款应重点描述目标项目的概况。如在房地产类、发电站类项目并购中尤为如此。此部分内容应结合尽职调查的结果,对主要资产及负债情况做出描述,并由转让方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做出陈述和保证。但并不需要面面俱到,将无关紧要的情况也写入当中。

 

五、交易标的

 

股权并购交易的标的为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明确交易股权的基本情况,如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质押或查封等特殊的法律状态等。尤其应注意原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风险。原股东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受让方可能要在应出资或退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在合同中只对标的股权情况进行描述是不够的。应当始终保有这样的理念:购买股权仅仅是手段,交易的真实目的是目标公司本身。股权仅仅是牵着牛鼻子的缰绳,而交易的最终目的是购买整头牛。因此,对牛的重要特征也需要进行界定。收购方应清楚自己最看重的是目标公司的哪一种资产,在该条款中,对目标公司的核心资产情况进行列明。尤其是对于重资产类的项目,应当将资产清单作为交易标的的重要内容,以便于在交割时有据可依。另外需要注意除外资产问题,有些交易当中,目标公司当中某些专属转让方的资产可能并不在交易范围,转让方要求保留。如商标、商誉、专利、与目标资产相关的税务优惠、特殊资质等。需要双方对此做出明确约定,以免产生权属争议。

 

除了资产外,对于目标公司的负债也应作出清晰的界定。股权并购相比资产并购最大的缺点在于,收购方需要承受目标公司历史以来的所有负债,而资产并购则不必承担目标公司负债。因此负债问题是收购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债务范围明确即“负债关门”是股权并购的重中之重,而债务范围失控即“负债敞门”是交易的最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可以分为如下四大类: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到期应付账款、履行中的合同之债。上述四类债务在合同中可以做出不同的安排。(一)对于数额较大的金融机构类的负债,通常与债权人协商后由目标公司和收购方来继续承担;(二)对于原股东借款类负债,为税务筹划的考虑,可以一并作为交易标的,由原股东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收购方,由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新的债权人;(三)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债务,由目标公司继续履行并由收购方实际承受,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未履行的合同债务的范围;(四)对于到期应付账款的负债,可以选择由原股东负责清偿并出具清偿证明。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践中双方常会采用会计上的应收应付抵销平账的做法,实不可取。因为目标公司的应收债权有可能是没有价值无法追回的债权,而应付债务大概率是真实的必须清偿的负债。二者相互抵销实质上无异于豁免了转让方的债务而新增了受让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范围。除了上述四类债务之外,还有一类是隐性的或有负债,如欠缴税款、环境责任、诉讼索赔等,应划归转让方的保留债务,由转让方做出承诺并最终承担。

 

六、交易价款

 

交易价款通常是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交易对价。如果交易标的是国有股权,还需要经过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并以最终成交价为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交易如果是“股权+债权”的混合交易模式,即原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和债权同时转让,应当将交易价款分为股权转让价款与债权转让价款两部分,并应做好合理的税务筹划。

 

七、交割

 

在涉外交易的文本中,交割往往是双向的,既包括转让方交付股权,还包括受让方支付价款。但按照中文合同的习惯,交割与支付价款是独立分开的。交割一般是专指转让方向受让方转移工商登记并交付公司资产。交割日是重要的交易里程碑日期,是交易双方风险和利益划分的节点,对交易十分重要。交割条款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交割的先决条件。受让方应当在确定转让方的前期履约工作顺利,达到了交割条件时才能进行交割。如果未达到交割先决条件,交割不会发生。该等条件主要包括:1、前置性政府审批程序;2、第三方同意:合作伙伴、其他股东、债权人等;3、尽职调查发现的重大瑕疵的解决或豁免;4、没有重大不利事件发生;5、未对陈述保证有重大违反;6、就资产层面或公司层面的抵押或担保解除;7、没有诉讼或法律程序阻止交易;8、转让方履行了交割前的全部义务或得到了豁免。

 

(二)交割的内容和进度。股权并购交易交割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两部分:股权的交付和资产的交付。股权的交付主要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章程等在公司层面和企业登记机关层面的变更登记;资产交付主要包括公司有形资产的现实交付以及公司管理权的交接。实践中各方往往更重视股权的交付,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资产的交付。但是资产交付却更容易发生纠纷,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合同中应对资产清单进行详细记载,以便双方交割有据;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保证管理权的顺利交接。为此,建议除了董监高人员外,公司的中层及骨干员工尽量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变动太大引起管理权交接动荡。另外,建议给予资产交付较长的时间,可设立30日至90日的经营过渡期,在经营过渡期内双方互相配合,包括对资产(尤其是财务账簿)进行查验,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熟悉等,经营过渡期结束后视为交割完成。

 

八、过渡期

 

过渡期一般是指从签约至交割日的期间,有时候过渡期会向前延伸到评估基准日或尽职调查结束日。过渡期是一段重要的期间,这一期间内,非常容易出现问题。这一期间目标公司仍在原股东的控制下照常运营,但实际公司的利益与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这一段时期相当于受让方委托转让方代为管理的阶段,为了避免这一期间内发生“代理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必要做出特别的预防安排,给转让方设定特定的义务。其核心目的是要求转让方尽合理的商业努力确保过渡期内公司业务按照通常的、合理的方式进行,不出现影响交易预期的重大不利事件。过渡期内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包括:1、除日常经营事项外,目标公司不办理重大业务事项:如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修改章程和重要制度,重大会计处理,资产处置,债权豁免,签订重大合同,劳动人事任免等。2、处理日常经营事项应本着善意维持公司运营的原则,如不使保险到期,不怠于行使权利、不怠于履行职责等。3、特殊业务办理须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得同意,如金融机构到期续贷,重大工程进度款支付等。4、允许转让方提前派人现场参与监管,如对账户、印鉴的共管等。

 

九、交易价款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最重要的是支付节奏与支付条件的设置。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并监督转让方诚信履约,应当有节奏地逐步支付交易价款,并将转让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作为价款支付的条件。就支付节奏而言,除支付少量履约保证金外,应尽量伴随交割的进度支付价款,并且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可以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至第三方监管账户当中,待条件适当时再转付给转让方。另外,应根据尽职调查发现的目标公司或有负债的风险,预留足够的尾款,待交割完成后至少一年以上再支付。就每一笔的支付条件而言,应参考交割的先决条件进行设定,确保支付方享有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

 

十、陈述与保证

 

陈述与保证条款是貌似枯燥但十分重要的条款。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主要从标的股权的法律状况、公司运营状况、公司财务、公司税务和保险、公司劳动合同与人事管理等若干个方面针对目标公司及标的股权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做出陈述与保证,消除与减少股权受让方对标的股权的信息不对称。受让方应当充分重视该条款,尤其应注意将没有专门条款进行约定的、关于本次交易的特别担心和顾虑放到转让方的陈述保证中,由转让方对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陈述保证条款应注意其有效期,除阶段性事项外,无例外应自签约开始直至交割日甚至交割日以后长期有效。从实践来看,股权并购交易最大的风险,来自转让方对目标公司重大瑕疵的披露不实,如资产存在瑕疵、负债未全部披露、交易目的实现路径上存在实质性障碍等。比如,近日非常著名的陆家嘴集团与苏钢集团100亿股权转让纠纷案[1]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作为股权转让方的苏刚集团是否对14宗土地的污染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

 

须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在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商事庭的法官倾向于认为,对于目标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除了卖方负有主动的披露义务外,买方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亦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若买方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商业风险自担原则,可能无法追究或相应减轻卖方信息披露瑕疵的责任。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对转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详细约定。转让方应承诺其所披露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误导,不存在未披露的本项目已有的重大瑕疵。尽管有如此约定,收购方自身尽职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明显的、重大的、基础性信息,一定不能完全信任和依赖转让方的主动披露,而应自行进行调查,避免因自身疏忽有所遗漏。

 

十一、退出条款

 

收购方应始终做好交易中途退出的准备,任何一项交易在最终交割之前,始终存在中止交易的可能。交易的退出分为无责退出和有责退出两类。第一种退出为无责退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双方均有权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退出交易,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常见的无责退出情形如:1、收购方没有完成融资。如合同中将收购方获得特定融资作为交割的前提条件,当融资未能完成时,交易终止。但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被当成收购方的违约行为。2、尽职调查后发现重大风险,且转让方不能消除该风险。此时收购方有权退出。第二种退出为有责退出:即在转让方出现重大违约情形下,收购方拥有单方解约权,此时,转让方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担保条款

 

因股权并购交易的风险比较大,通常收购方需要转让方提供充足的履约担保。如前所述,将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入合同作为保证人十分必要。除此之外,还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如以银行保函作为交易价款尾款的解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