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其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又就此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的,原告无论是补强其证据,还是驳斥被告的主张,仍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会将合伙关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等作为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本案中,在多人筹备设立公司时,公司经营前期经过商议,投资人同意将投资款投到谢某一人账户中,以应对公司成立初期的生产、经营中的多项开支,这并非正常的公司经营模式,且各方之间未形成书面的协议,引发本案纠纷。如系民间借贷应当注重获取并保留借款协议、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保留对借款给付时的商讨、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辅助证据。而在合伙经营等过程中,应当按照正规流程签订合伙协议,依法经营,并保留各种审批手续、商议记录,并设立公司专属账户以收取投资资金并进行统一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